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用人制度,劳动者无择业自由,由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到单位后,亦无辞职流动的自由,而成为单位人,这一制度严重压抑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劳动人事制度进行了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将计划人变为市场人,单位人变为社会人,依附人变为自由人。市场人、社会人、自由人要求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医疗的单位保障改革为社会保障。
计划经济型的就业用人制度形成了计划人和单位人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就业由政府劳动人事部门计划分配。社会上成长的劳动力,从其学校(中学、大学)毕业后,本人不能自由选择职业,也不容许自谋职业,而必须由劳动人事部门根据计划,而非依据本人志愿和兴趣,统一分配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各个部门和企业或者说各单位。劳动力资源和其他物质资源(商品、原材料、机器设备、资金)一样,统一纳入国家计划,进行计划分配,劳动者成了计划分配的对象,成了计划人,由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职工也就成了国家的职工和国家计划人。
劳动者由劳动人事部门计划分配到单位后,无辞职和流动的自由。劳动者分到单位后,即使专业不对口、所从事工作或岗位不符兴趣和志愿要求流动,也一定要经过本单位各级领导同意才能流动,如某一级领导不同意是走不了的。这样,分到单位的职工便完全成了单位人。劳动者个人对自身的劳动力,无任何支配权。
如此,劳动者在择业、劳动、劳动力的支配上丧失了独立人格和自主的权力,大大削弱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挫伤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因此必须改革。
市场经济型的就业用人制度形成市场人和社会人
我国对经济体制的改革,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劳动者的就业不由政府和劳动人事部门包就业和实行计划分配,而是由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根据自己的兴趣、专长和志愿,自主地选择职业和单位或自谋职业、自行开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是市场人,劳动力资源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配置,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就业和流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上经过双向选择后,签订人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职工可以离开单位,进行流动,即使合同期未满,职工也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和一定的赔偿责任,解除合同,重新到劳动力市场选择新的职业和单位。劳动力不属于任何单位所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任何依赖和依附关系,而是平等、自由的劳动力交换关系。劳动者可以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自主地择业和流动,是社会人、是自由人。
市场人、社会人
要求社会保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成了市场人、社会人、自由人,这就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者成为市场人、社会人、自由人,一个保证条件就是要由社会提供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的保障,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原来的企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单位人、依附人的基础上的,因为职工是单位人,得依赖和依靠企业和单位提供保障,职工不能随便离开单位,不然一切保障就会丧失。劳动者要成为市场人、社会人、自由人,就必须摆脱对单位保障的依赖,由社会提供保障。只有这样,劳动者不管是被单位录用还是辞退失业了,均可得到社会给予的基本保障。
劳动者成为市场人、社会人、自由人后,劳动者选择职业和单位的范围极其广阔,这就要求建立实施范围普及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不分所有制、不管从事职业(包括非正规就业),凡是劳动者均应纳入社会保障的安全网。
劳动者成为市场人、社会人、自由人,其基本保障的管理,受保对象的管理,必须实行社会化,这包涵社会保险金的发放要实行社会化、基本医疗实行社会化管理、劳动者因失业和年老退休离开单位均由社会进行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