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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城区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来源:桂阳政府网 日期:2019-05-05 浏览

关于调整县城区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桂阳自来水有限公司、樟市镇自来水厂、流峰镇自来水厂: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4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郴州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3〕46号),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104号),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精神,经报请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县城区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城区水资源费按售水量征收,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02元调整到每立方米0.12元,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到每立方米1.0元(重点建制镇樟市镇、流峰镇参照县城区标准执行),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72元/户调整为每立方米0.3元, 三项收费随水费价外一并收取。上述收费标准调整后,县城区到户终端供水价格见附表。

二、对凡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和特困家庭,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费(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所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项用于水资源保护和污水垃圾处理事业,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和范围,并定期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提高征收使用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

四、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15年12月25日起执行,水资源费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桂阳县城区到户终端供水价格表

桂阳县物价局 桂阳县财政局
桂阳县水利局 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桂阳县城管局

2015年12月2日

桂阳县城区到户终端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吨

水价类型

自来水价格

污水
处理费

水资源费

垃圾
处理费

合计

备注



其中

价调基金

水资源费

一、居民生活用水

1.88

0.02

0.02

1.0

0.10

0.30

3.28

水资源费调整从2016年5月1日执行。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2.82

0.02

0.02

1.0

0.10

 

3.92

水资源费调整从2016年5月1日执行。

三、特种行业用水

7.52

0.02

0.02

1.0

0.10


8.62

水资源费调整从2016年5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