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县城区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桂阳自来水有限公司、樟市镇自来水厂、流峰镇自来水厂: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4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郴州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3〕46号),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104号),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精神,经报请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县城区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城区水资源费按售水量征收,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02元调整到每立方米0.12元,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到每立方米1.0元(重点建制镇樟市镇、流峰镇参照县城区标准执行),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72元/户调整为每立方米0.3元, 三项收费随水费价外一并收取。上述收费标准调整后,县城区到户终端供水价格见附表。
二、对凡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和特困家庭,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费(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所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项用于水资源保护和污水垃圾处理事业,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和范围,并定期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提高征收使用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
四、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15年12月25日起执行,水资源费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桂阳县城区到户终端供水价格表
桂阳县物价局 桂阳县财政局
桂阳县水利局 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桂阳县城管局
2015年12月2日
桂阳县城区到户终端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吨
水价类型 |
自来水价格 |
污水 |
水资源费 |
垃圾 |
合计 |
备注 |
||
|
其中 |
|||||||
价调基金 |
水资源费 |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1.88 |
0.02 |
0.02 |
1.0 |
0.10 |
0.30 |
3.28 |
水资源费调整从2016年5月1日执行。 |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
2.82 |
0.02 |
0.02 |
1.0 |
0.10 |
3.92 |
水资源费调整从2016年5月1日执行。 |
|
三、特种行业用水 |
7.52 |
0.02 |
0.02 |
1.0 |
0.10 |
|
8.62 |
水资源费调整从2016年5月1日执行。 |